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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肖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代理原告袁某某,调解成功);

简要案情

 

袁某某和肖某某有十岁的年龄差距,袁某某对肖某某一见倾心,被她青春靓丽所吸引,追求过程中,肖某某提出各种困难,车贷、做生意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袁某某表示愿意出资帮助,但要求肖某某对自己有意并以结婚为目的处对象,肖某某同意。

两人第一次酒店会面后袁某某向肖某某支付了较大金额的款项。之后,肖某某对袁某某的约会邀约各种找借口推迟,当肖某某再一次暗示袁某某为其支付大额的消费时,袁某某认为肖某某要求太高,感情上却不愿意接受自己,根本没有与自己结婚的目的,因此二人产生了口角,肖某某由此提出分手。袁某某要求肖某某退还赠与款项,肖某某认为系袁某某“续航能力不足”导致分手,不同意退回款项。

袁某某气不过,要求律师起诉追讨已支付的资金,按照其证据显示,可锁定是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赠与,依法可要求全部或大部分返回。

为避免双方对簿公堂,与肖某某电话沟通,告诉她证据和法律上存在的风险,为避免对个人的影响,双方尽量调解。最终以双方同意打八折退款调解结案。

 

代理律师解读:

 

近年来,因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资金或者婚恋关系中彩礼问题,出现大量纠纷,曾经的恋人对簿公堂时有发生。

法律如何在其中找到平衡点和边界,摈弃不良婚恋观念,从而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不干涉恋爱婚姻自由,不干涉道德和人类感情,而是通过适当的干预,帮助饮食男女收获美好感情:对于金钱支出一方,在自愿赠与范围以外,避免因恋爱或结婚被人索取大额财物,甚至借恋爱结婚为目的,骗取诈骗财物;对于接受金钱一方,对恋爱与结婚保持相对的诚意,避免金钱至上,禁止借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财物,甚至诈骗,如杀猪盘等,是应有之义。

 

1. 法律关系定性: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附义务。本案中,袁某某明确以"以结婚为目的"为前提进行资金赠与,符合"附条件赠与"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参考关于彩礼但可类推适用于婚约财产纠纷。

 

2. 原告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链构建

证明"结婚目的"的明确合意;大额资金与普通恋爱赠与的区分(单笔金额较大且无特殊含义数字如520、1314);接受财物后回避婚姻推进的证据(如拒绝同居、隐瞒婚史等)。  

3.调解策略的实务操作:诉讼风险评估与调解筹码设计  

   

本案原告优势:  

证据显示肖某某短期内多次索款且无结婚实质行动,涉嫌"婚恋诈骗"边缘(可有刑事报案风险);类案支持返还。  

被告痛点:诉讼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曝光(如酒店记录、资金用途);若被认定恶意骗取财物,影响信用记录与社会评价。

当事人情绪管理:预防袁某某采取过激行为(如网络曝光),避免被反诉名誉侵权;与其分析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诉讼风险,根据款项发生的性质安抚当事人情绪并降低预期。

本案通过精准锁定"附条件赠与"的法律性质,构建"婚约目的未实现→不当得利成立"的双层论证体系,结合调解阶段的情感风险博弈设计,最终兵不血刃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