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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起诉胡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代理被告胡某某,胜诉);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胡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刘某某为讨胡某某欢心,为其购买车辆,以及赠与较大额的礼物。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分手,刘某某心有不甘,认为为胡某某所做的消费,数额较大,应予以退回。
第一次刘某某以借款纠纷起诉,因缺乏借款合意而被法院驳回;第二次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也因违反禁止反言的规则而被驳回。
从被告胡某某代理律师的角度,本案可从以下法律要点进行分析:
代理律师解读:
男女交往关系中常会发生赠与或者为讨一方欢心另一方付出大额金钱的事实,该案起诉时《民法典》尚未出台,原告起诉时未作系统分析,导致二次起诉均失败。
关于借款纠纷,原告需举证借款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恋爱关系中的特殊身份背景进一步削弱借贷主张的可信度,如无明确的证据,一般推定为赠与关系。
若原告无法证明赠与附义务(如婚约条件),则无条件赠与自交付时生效。豪车等贵重物品的赠与虽超出日常消费,但未违反公序良俗。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已明确选择"借款纠纷"作为请求权基础,第二次诉讼转换法律关系构成"前后陈述矛盾",法院可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
不当得利纠纷并非万能的口袋,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构成要件的缺失,无法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要件。